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公共建筑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店、学校和机关办公室等用水量。不包括消防、浇洒道路和绿化等用水量。
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结合供水专业规划和供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采用国家标准GBJ 13—86(1997年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规定(见表)。
综合生活用水量表[单位:L/(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