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生活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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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综合生活污水量
外文名称:
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设施排水的总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一般以每人每日排出的污水量[L/(人·d)]表示。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在机关办公楼、学校、商业、餐饮业、浴室、宾馆和娱乐场所等排出的污水量。影响综合生活污水量的因素主要有城镇的规模、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放程度、第三产业繁荣程度、气候、水资源量、居民生活习惯以及当地污水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旅游城市、金融财贸商业中心和流动人口多的地区,综合生活污水量标准较高。
确定综合生活污水量的途径主要是按当地实际综合生活用水量折算。综合生活污水量与综合生活用水量相关关系密切。可结合分析当地影响综合生活污水量大小的各项因素和当地市政污水排水系统收集污水普及程度,按当地综合生活用水量的80%~90%采用。
中国综合生活污水量,在西部地区约为110~200 L/(人·d),在东部地区约为170~300 L/(人·d),在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可达280~630 L/(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