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水利机构
编辑基本信息
中国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三级。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机构,称水利厅(水利局、水务局),一般按当地实际设规划设计、水政、水资源、财务、建设、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电、水产、科技教育等业务处室和水文、规划设计、供水、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科研、教育、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地级(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水利机构一般称水利局(水务局、水利处),按当地实际设计划、财务、水政、水资源、工程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电、防汛抗旱等业务处室,以及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县级(县、县级市、旗、区)水利机构一般称为水利局(水务局、水利科),按当地实际设计划、水政、水资源、财务、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电、防汛抗旱股(站、室、队)。另外,有的区、乡、镇政府设有水利管理站(组),有的只设专职或兼职水利员,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员隶属关系有的属县级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则属区、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
作为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其任务和职责范围是:①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本地区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上级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起草或制定水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实施水行政执法。②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③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监测、调查评价和保护。④主管本地区河道、水库、湖泊水事。⑤负责本地区水工程管理、水利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督、监理工作。⑥主管本地区防汛抗旱、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水土保持工作。⑦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⑧负责本地区水文工作的行业管理。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⑩主管本地区水利科技、教育、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广工作。
从1993年深圳市成立水务局开始,全国许多地方在探索水务改革,在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机构中,设立水务局。水务改革,有利于所辖地区水资源优化配置,在体制上推动了涉及水资源事务的综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