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土壤流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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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或等于成土速率的年土壤流失量。对坡耕地,是使作物在长时期内能经济、持续稳定地获得高产而允许的年最大土壤流失量,常用T表示。
在水土保持规划中,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在正常种植和经营管理情况下,用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所估算的土壤流失量如果低于该土地的允许土壤流失量,说明这块土地土壤侵蚀轻微,不需要采取治理措施。允许土壤流失量亦可以作为防治农业非点源污染的指标。
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水土保持工作者在应用土壤侵蚀预报方程时,提出允许土壤流失量的概念。1950年美国土壤保持局出版的有关手册,规定了各类土壤允许的流失量数值。1961~1962年美国召开了6次区域性工作会议,邀请土壤、农学、地质、水土保持等有关专家及美国联邦和州政府负责科研的官员组成专题小组,研究确定允许值的原则和不同土壤的具体指标。1973年美国土壤保持局公布了与不同根系深度相适应的允许土壤流失量修正表。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结合制定土壤侵蚀分级标准,确定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允许土壤流失量(参见土壤侵蚀强度)。
原苏联提出土壤侵蚀危险性这一类似概念,以反映允许土壤流失量。评价土壤侵蚀危险性,除考虑土壤肥力损失因素外,需要考虑侵蚀引起播种和施肥量的损失及造成水利和环境等方面的损失。
确定不同土壤允许流失量指标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土壤厚度、土壤物理和化学性质、土壤有机质和植物养分亏损、播种损失、泥沙淤积影响、沟壑防治要求以及根系发育影响因素等。一种质地中等、渗透性适中、有利于植物生长的厚层土壤的允许值要比土层浅薄的土壤大一些。
美国规定各类土壤流失量允许值为4~11.2 t/(hm2·a), 其确定方法:①根据土壤的根系活动层深度和底土情况,查阅有关规定;②根据现有土层厚度和成土速率等因子,由函数关系式计算。中国根据各地不同的水土流失严重性,确定允许土壤流失量为200~1 000 t/(km2·a)。
确定允许土壤流失量是一项复杂工作,目前各国确定的指标仍不够完善,还需要积累成土速率和土壤侵蚀对土壤生产能力影响等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