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农桑水利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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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初期朝廷发布的农桑水利的法律条款。颁行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再次颁布。元朝统一中国后,面对由蒙古族游牧社会经济转为中原农业社会经济的现实,元世祖忽必烈采取重农政策,强调“国用民财皆本于农”,“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设立司农司,专门负责“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并在农村建立村社制度。这种村社,与传统的农村祭土神、谷神的社有所不同,成为运用行政权力监督、推行农业生产的基层组织。
农桑水利条画共有14条,主要规定:各县村庄50户建一社,所有人户都入社,社众推举通晓农事的年岁高者为社长,社长专一负责管教社众务勤于农业,农民随风所宜,趁时农业;推行区种,以备大旱,有水则近水种,无水则凿井;有水田者,不必区种。按丁口每年栽种桑枣,或地桑,或随地所宜,栽种榆柳或杂果等。灌溉已开而水利未尽,全未开渠种水地而可创建开挖者,派官员和懂得水利的人员察看,许民开渠引水;民力不足,申报上司派河渠官查验,官府补助;浇田时月,停用水碾磨;田在高处不能引水者,官府派工匠造水车,富家自置材木,贫户无材木,官府先支款,收成后归还官府;各地要从长计议定夺。可开挖运盐、运粮河道。允许近水之家,凿池养鱼,养鹅鸭,栽种莲藕、菱角、鸡头、蒲苇等。府、州、县和有关部门长官,提点农桑水利等事,年终考核,任满排比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