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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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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英国水法》
外文名称:

英国是最早开始有关水立法的国家之一。1945年英国制定第一部较为综合性的水法。该法汇集了英国早期的立法,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水工程规则,同时第一次鼓励水公司和水委员会的合并,成为后来英国水工业私有化的基础。

1973年水法是英国水工业史上有着重大变革意义的法规。这部水法缔造了后来被私有化了的十大多目标水务局,它们取代了原有为数众多的地方水务局和水委员会。新水务局的管理职能包括:水保持、内陆和海洋水域的污染控制、陆地排水、防洪、渔业、供水和排污。水务局长由国务大臣指派,成员大多来自地方管理局。他们类似于国有化企业,服从政府的目标和财务控制。

1983年修改水法,改变了水务局的组织结构,在每个水务局都建立若干消费者(用户)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水务局指定,从水务局邀请的组织中产生,水务局在每个咨询委员会中都有一名代表。

1989年英国水法是一部有较大更新的水基本法。该法涉及规定国家河流管理局(National River Authority)的建立及其职能;规定将原有水务局的财产、权力和责任移交给国家河流管理局和由国务大臣指定的水公司,解散原有的水务局;修改有关供水的法规以及法规中有关下水道和污水处理的条款;修改有关水污染的法规以及从内陆水和地下含水层取水的有关法规;制定新的有关防洪和渔业的条款;将有关航运、河流保护、港口的管理职能转移到国家河流管理局等。该法由6部分组成:

(1)序言。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能;国家河流管理局;区域河流咨询委员会;有关供水和排污服务的一般职责。

(2)供水和排污服务。包括对供水或排污企业解散的限制;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关供水的一般责任;有关供水的执行标准;有关稳定和强制供水的责任;水污染、浪费和滥用等犯罪;股票和公债的发行。

(3)河流与其他水体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污染的控制;水资源;防洪;航运、河流保护与港口管理局的职能等。

(4)关于土地权和工程权。包括土地强制征用;有关土地征用的限制;对水进行勘查和研究的权力。

(5)有关苏格兰的条款。包括苏格兰的水质;苏格兰的水污染控制。

(6)其他和附加条款。包括国家安全利益等方面的方针;对信息资料披露的限制。

1991年水工业法把有关排污法汇集在一起,加强了1989年水法,同时涉及取水许可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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