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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流域治理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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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小流域综合治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小流域治理合同制
外文名称:

通过使用权拍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小流域资源交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进行治理的一种模式或制度。

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中国,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山西省出现了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的做法,对于推动广大农民自发进行小流域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并在全国逐渐推广开来。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入,在户包小流域实践基础上,又引入了使用权拍卖、租赁以及股份合作等多种治理形式,并采取相关政策保证治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技术培训、信贷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等措施鼓励群众治理的积极性。

形式

小流域治理合同制主要包括5种形式。

(1)拍卖。把小流域土地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拍卖,使用权取得者自己出资、自己收益、自己承担风险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形式。在实践中,拍卖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先卖后治,即小流域未经治理便进行公开拍卖,购买者取得使用权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及指标;②先治后卖,一般是对于治理难度较大、条件较差的小流域,由集体组织统一进行初步治理后,拍卖进行进一步经营管理;③变包为买,主要指拍卖使用权政策实施前承包的小流域,承包户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变“承包”为“购买”;④反租倒卖,指对原承包个人或农户无力治理开发的小流域,由集体统一反租,再拍卖给其他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治理。

(2)股份合作。多方以不同形式参股,合作进行小流域治理的形式。在具体实践中,有村委以地折股、农民以劳力折股、单位以资金入股、企业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

(3)租赁。主要是本地或外地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小流域土地使用权,自筹资金,进行小流域治理,并取得收益的形式。

(4)承包。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承包小流域进行治理的形式。

(5)专业队。在一些地方,由群众自发组织或政府引导组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小流域治理工程专业队,由政府直接与专业队签订小流域治理合同,完成治理任务,实现治理目标的形式。

展望

小流域治理合同制是由户包小流域治理、“四荒”拍卖等小流域治理形式发展而成的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立的一种小流域治理实践,是以经济合同为主要形式对小流域治理加以规范的一种经济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和不断完善,这种形式也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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