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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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水政是水行政管理,即水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全社会的水事活动进行的管理工作,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水政的主要内容是:拟定水政策、法规;监督和监察水工程建设和管理运行;协调处理地区间、部门间的水事矛盾;对全社会的水事活动提供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水行政管理的核心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主要是建立和完善水行政管理体制和水管理制度,强化对水事活动的监督。
中国历代政府多设置水官,主管水政。《管子·度地》记有“诸为置水官,令习水者为吏”,任务是“令之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官府、寺舍及洲中当缮治者”。隋唐以后,历代政府中一般都设有水部(司),属工部,为行政管理机构。另设都水监负责堤防、运河的施工和工程维护管理。明清时期,在黄河等一些重要的河流设置河道总督,负责河防事务,其他的河流由沿河的地方官员兼管河务,负责河道防洪。民国时期,也设有水政部门。
世界许多国家设有水政部门。英国早在15世纪诞生了水法,设有相应机构管理,以后发展为水务局统一管理水事活动;日本在建设省设立河川局,负责河川防洪等水事管理;加拿大在环境部下设内陆水管理局,行使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各级政府中都设立主管水政的部门,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中央政府管理水政的主要部门是水利部,而水运、城市供水、水污染防治等的行政管理则分别由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县也设立主管水政的厅、局。
1988年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的颁布实施使水行政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原则,以及水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水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