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部门规章
编辑基本信息
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调整社会水事活动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凡是以部令以外的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均不属于《立法法》意义上的部门规章。
特点
①部门规章不同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水行政管理领域内的关系,而水法律调整的是有关水事活动的社会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创制性,而部门规章只能将法律、行政法规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一般不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在行政处罚方面,部门规章只能规定警告和一定限额的罚款,不能规定其他形式的处罚。②部门规章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从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来讲,部门规章规定的是全局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是地方局部性事务。部门规章是行政管理体制框架内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一定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意志表现和地方行政事务的规定。③部门规章不同于部委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类规范性文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措施,或者是行政决策,不属于法的范畴。其作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对其隶属或相关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有约束力。
作用
①部门规章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化,以更好地贯彻法律和行政法规。②部门规章作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形式,规范公民及组织的行为,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提供相应的依据。
注意问题 制定部门规章需注意的问题:①部门规章的制定要以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为依据。在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未作规定的方面,不能以部门规章去设置新的权利、义务。②部门规章的规定必须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果规章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的职权范围,超出部分的规定就会因越权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