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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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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经济政策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利投资政策
外文名称:

国家为水利建设投资的主体、规模、来源及投向制定的准则。水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的投资政策,必须取决于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宏观经济发展政策及相应配套的财政金融政策,取决于水利发展的自身特点。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水利建设分为公款举办、群众自办和政府贷款扶助3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实行了财政信用方式供应建设资金。“一五”时期,兴修水利工程大体上分为国家举办、民办公助和群众自办3类。对于过去曾采取贷款办法建设的大型灌溉工程,由于建成后收入不多,长期不能偿还贷款,采取了减息、停息、减免等政策,并适当将贷款改为拨款;对于民办公助的工程以粮棉产区为重点,并兼顾老、少、边、穷地区和灾区;群众自办的工程可贷款。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水利事业处于比较稳定的发展时期。

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水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一度出现忽视水利的倾向。与此同时,中国在财政体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体制、收入分配等方面逐步进行改革,财政上由“统收统支”改为“分灶吃饭”,高度集中、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改为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办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基建投资全面实行“拨改贷”,导致水利投资大幅度下降。

“八五”时期,中央提出要加快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开发与建设,水利投资增加较快。水利建设增强了大江大河的防洪能力,增加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为保证工农业的稳定发展和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7年10月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规定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

许多国家为发展水利,保持社会安定,其政府都对水利加大投入,对不同开发目标的水利工程投资采取不同的政策。一般情况是:①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主要由各级政府负担,有些国家防洪受益者支付部分运行费,防洪工程投资不考虑偿还。②灌溉工程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国家负担,少部分由农户负担;运行管理费大部分或全部由农户负担,少部分由国家补贴。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减少国家投资比例,增加农户负担比例。灌溉工程投资考虑无息偿还。③工业和城市供水工程投资一般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优惠政策,投资要还本付息,但条件优惠,偿还期可达30年或更长。④水力发电工程一般都是优先开发,实行积极扶持和经济优惠政策,给予长期低息贷款。⑤航运、旅游、渔业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与防洪工程一样,不考虑偿还。⑥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投资费用在各主要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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