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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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制定的准则和规定。中国已发布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技术标准有:SL 72—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16—95《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SL 206—9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等。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由水利部发布,1994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规范内容包括:总则、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不确定性分析、方案比较方法、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利用外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综合经济评价补充指标等。规范规定了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准则,在基础理论和方法方面也作了必要的阐述,内容侧重于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以及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规范规定项目国民经济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计算中要避免重复和遗漏。对于间接效益,只需计算与项目一次相关,且比较明显,又能用货币量表达的部分,不宜扩展过宽。由于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受水文、气象等变化的影响,年际往往变化很大,所以规范还规定以多年平均效益作为项目的评价基础;对于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水利建设项目,还要计算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或特大干旱年的效益,供项目决策研究。计算水利建设项目各年的效益需与项目投产计划和配套程度相适应,如对于灌溉项目,只有在水源工程建成投产、渠系和建筑物全部配套时,才可获得项目全部灌溉效益。规范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也应重视财务评价。对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入很少时,应进行财务分析计算,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需由国家补贴的资金数额及有关政策。规范除正文外,还以附录的方式给出了: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的暂行规定;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的计算方法;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投资编制办法;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投资简化调整办法。这5个附件对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比较难于处理的问题,给出了数量上与方法上的详细规定和论述。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由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主编,主要适用于装机容量在25mW以下的小型水电站和其配套电网新建、扩建、复建及更新改造项目。对于装机容量在25~50mW的中型水电站也可参照执行。规程除包括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不确定性分析及方案比较方法等常规经济评价内容外,还对小水电联合企业项目的经济评价作出了某些规定。规程在正文之后,还附有经济评价简化方法等附录5个。
《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及《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分别为能源部、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水利部以水规规(90)1号文及水规规(1994)0026号文发布试行。它们分别适用于大型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中型水电站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细则》和《暂行规定》除正文外,均附有案例。《暂行规定》还附有现行财税制度有关规定摘录等内容。
由于常规水电站的经济评价方法难以体现抽水蓄能电站的特点,电力工业部以电计(1998)289号文印发了《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并以国电计(1999)47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暂行办法》的实施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并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由水利部发布,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规范主要适用于已成防洪工程某洪水年或一段时期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析计算及评价。除正文外,还有洪水损失基本资料的调查分析和洪水还原计算的2个附录。
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于1993年以计投资530号文发布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2版),在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中试行。它既适用于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全书除包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参数、说明及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等内容外,还有2个附录及6个案例。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着手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2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