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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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水利建设基金
外文名称:
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国按照国务院颁发、于199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基金和地方基金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管理。
(1)资金使用。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的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河湖清障、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局性水利工程。
(2)资金来源。由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政府管理。
(1)资金使用。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湖泊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和其他省级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2)资金来源。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经省级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各项基金。
对于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中国重点防洪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