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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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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法
外文名称:

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中国古代的水法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公元前651年,各诸侯国订立的盟约中就有禁止修建危害他人利益的堤坝的规定。在历代著名的法典,如《唐六典》、《唐律疏义》、《水部式》等都有水法规可考。唐《水部式》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中国古代水利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防汛和河防调度;灌溉管理和用水分配制度;运河和漕运管理制度;水力碾盘的管理制度;劳务负担制度等。其侧重点在于水行政管理和规定庶民的义务。中国近代的水法以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和《水利法》为代表。1942年颁布的《水利法》是以清代法典为基础,吸收了西方法学理论,内容比较完整的水法律。

近代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增加,许多地方出现供水水源不足,水质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世界各国都重视水法律的制定,许多国家制定了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各项水事活动的综合性水法,有些国家还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法律。如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日本《河川法》、《特定多目标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污染防止法》等专项水法律。这些水法律的内容,一般包括水的所有权、用水许可、防洪、水源保护、用水纠纷处理、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水法律的宗旨、调整的内容和各项法律制度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资源面临的问题不同而变化。近代水法律突出的特点是:①体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②以流域为单元,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和水量实行综合管理;③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和规划;④把水作为一种有价的资源进行管理,用水需要交费;⑤公众参与水管理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中国水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为了加强水管理,制定了大量的水行政法规或政令。198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部水法律。198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事的基本法,2002年8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1年6月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8年1月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依法治水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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