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工部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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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工程建设法规。则例是清代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其特点主要是一事一例,以定例为法,用定例作为官府处理公务的依据,规范政府各部门政务活动。会典与各种则例构成清代的行政法律体系。
水利工程的岁修、大修、抢修、新建与管护管理条文,是《工部则例》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有历史价值和至今仍有某种参考价值的立法资料之一。其内容分为河工(包括黄河、永定河、京杭运河)、海塘、江防(长江和洞庭湖)、水利(各省地方水利)、桥道和沟渠(京城排水),共有定例300多条,为清代管理全国水利的行政法规。
清代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官堤官堰与民堤民堰不同。国家对黄河、运河的治理和堤防修建,设立河官直接管理;长江江堤垸堰,由地方官员管理。《工部则例》规定了河督与各级河员、总督与州府官员的防洪负责制,汛期巡堤、堤工保固期限、堤工溃决赔款,堤工物料采购舞弊、损失赔款,兴修错误工程赔款等定例。各种水利工程的经费来源和工程经营模式有:官款官办;官府借款,官员承办;士民捐款,官府督办;商人捐款,商人承办;民办公助;官府借款,按亩摊征,分年归库;固定专款,投资商人生息,提取利息用于水利工程;民间水利,民修民办;计亩出夫,均力修理;业食佃力,业户出工食,佃户出劳力;拨款、借款、捐款,以工代赈等。经费投入的管理模式有:定额拨款,实行总量控制;估工预算,完工后按期造册报销等。
关于水利工程的占地移民,有占用地亩和迁房赔偿价款并在工程费用中支出的定例。
在防洪工程建设的同时,已有了非工程措施的定例。如:禁止占垦淀泊。禁止在黄河滩地筑堰,其依据是,增筑私堰,一遇汛水涨发,易于溃堰冲注堤根,即成险工,为害河防。禁止筑堤围垦洞庭湖田,壅阻水道。禁止围垦浙江省夏盖、汝仇等湖,以防湖身日窄,湖水无资。禁止湖北监利县私筑民垸,阻遏河道,积水成灾。湖北公安支河管田湖湖口,永远禁建闸,以免碍水流通。苏州、松江滨河地方,临河市镇,砌石勘地,立桩架屋,占耕河滩地,有碍河道,俱严行禁。疏浚河道,禁止下游阻挠,上游疏浚,下游填实阻隔,水无去路,需通盘计算,毋令各分疆界,一概浚通。禁止棚民种山,开松山土,以免下雨时沙土淤塞溪河。有妨水利者,地方官随时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