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泛区管理
编辑基本信息
美国的洪泛区是指沿河两岸、湖泊周围和沿海易受洪水泛滥的低洼地。对洪泛区实施以非工程措施为主要内容的防洪策略和管理措施,是对工程防洪措施的补充。非工程措施泛指不包括工程措施的各种减少洪灾损失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主要有洪泛区土地使用管理、洪水保险、洪水预警报及紧急避灾撤离措施、建筑物防水措施、洪泛区宣传和教育、贷款及征税政策等。实施洪泛区管理的目的是保持洪泛区的自然价值,减少洪灾损失,并使洪泛区得以可持续利用。
洪泛区土地使用管理
美国各州和州以下地方一级,通过颁布法令、条例或以其他方式对洪泛区内土地使用进行管理的措施。主要有:①分区法令,规定将洪泛区分为行洪区和行洪边缘区。行洪区指天然河道及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遇设计洪水时洪水位抬高不超过规定值。行洪区内不允许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一般只允许农牧业耕地、游览用地或其他露天方式使用。行洪边缘区是遇设计洪水时行洪区以外的淹没地区,允许有限度地开发。对分区还应绘制标明有分区边界的正式地图以供使用。②土地出售条例,是管理土地买卖的地方法令, 要求买卖洪泛区内土地应满足洪泛区管理规定,如标明洪泛区分区、禁止侵占洪泛区、买卖的土地应有安全避水措施等。③建筑及住宅条例,对洪泛区内的建筑物和住宅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如建筑物和住宅遇水后的稳定性、建筑高程、建筑材料、建筑结构等,以减少或避免被洪水破坏。④政府通过一定补偿方式,要求洪泛区内私人所有的土地只能作露天方式使用。
洪水保险
洪泛区内财产所有者缴纳一定财产保险费,遇洪灾后可取得财产损失赔偿费的保险制度。实行洪水保险,保险费收入可补偿政府一部分洪灾救济费,并通过可调节的保险政策来控制洪泛区开发利用,减少洪灾损失。美国的洪水保险是由国会立法,实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要求鉴定为100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的地区参加洪水保险,并采取一定的减少洪灾损失的措施。联邦政府设立“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用于洪水保险研究、行政管理及洪灾损失赔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有关洪水保险的技术工作。
建筑物防洪水措施
对洪泛区内建筑物的位置、结构和内部财物位置予以调整,遇洪水淹没时可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建筑物的防水措施有永久性、临时性和紧急性3类。临时性措施是当发布洪水预警报后采取的,如临时密封门窗、关闭下水道阀门等。紧急性措施是发生洪水时按紧急行动计划采取的措施,如撤走财物等。
洪水预警报和紧急措施
利用洪水预警报的预见期,采取紧急避灾撤离措施以减少洪灾损失。美国国家气象局管理的全国主要河流洪水预警报系统,可以为全国90%的地区提供服务。另外,约2 500个社区受小流域骤发洪水的威胁,难以利用国家气象局的洪水预警报系统而采用专门的预警报方式,如单独的社区预警报系统、骤发洪水自动警报系统、利用国家气象局的洪水预报图等。发生洪水时采取的紧急避灾撤离措施包括传递洪水预警报信息、组织人员和财物撤离、建筑物采取紧急防水措施、抗洪抢险等。紧急措施计划应事先制定,并有所准备。
宣传和教育
对洪泛区内居民进行洪泛区管理的宣传教育措施。如绘制出版标有洪泛区特征的地图,设置洪水位标志和紧急撤退路线的标志,编制有关洪泛区管理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及小册子等。
贷款与征税政策
通过调整贷款和征税政策达到有利洪泛区管理的措施。如对限制开发的洪泛区采取较高的税率和不鼓励贷款,对有利于减少洪灾损失的经济活动给以较低税率和优惠贷款等。
管理实施
美国洪泛区管理的防洪策略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自1936年美国第一部综合防洪法颁布以来,美国建设了大量防洪工程,效益显著。但由于洪泛区内无限制的经济开发,使洪灾损失不断增加,由此促使采取非工程途径减少洪灾损失的研究。洪泛区管理的思想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50年代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在其管理流域内实施洪泛区管理计划。60年代联邦政府采取了几项推动洪泛区管理的措施:1960年国会授权陆军工程兵团制定“洪泛区管理服务计划”,在全国范围内为洪泛区管理提供咨询。1966年国会颁布众议院第465号文件,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管理洪灾损失计划。1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实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该法要求参加洪水保险应满足联邦最低要求的洪泛区管理,实际上是通过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实施广泛的洪泛区管理。特别是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防御法”,进一步推行强制性保险,要求在100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内的洪泛区都应参加洪水保险,并以此作为洪水灾害后能否获得灾害赔偿的依据。强制洪水保险,进一步使洪泛区管理带有强制性,极大推动了全国范围洪泛区管理的实施,美国洪泛区管理的防洪策略基本形成。
美国洪泛区管理是在联邦、州、地方各级参与下实现的。联邦和州一级主要是制定法规和采取行政措施。联邦政府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FEMA)负责“全国洪水保险计划” 和洪泛区管理事务。FEMA下设2个主要机构:联邦保险局(FIA)负责保险方面的业务,减灾局(MD)负责洪泛区管理和风险鉴定方面的业务。洪泛区管理的具体措施是在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社区实施的,主要是颁布有关洪泛区管理的地方法规,在社区一级编制和实施洪泛区管理计划。实行强制保险后,许多州和社区已宣布实施洪泛区管理,制定洪泛区管理地方法规和实施计划。
发展概况
1993年密西西比河大洪水后,美国总结防洪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许多措施,以完善洪泛区管理的防洪策略,联邦政府组织了“跨部门洪泛区管理审查委员会”,对洪水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洪泛区管理的建议。1993年美国颁布“减灾和移居援助法令”(Hazard Mitigation and Relocation Assistance Act),增加联邦对洪泛区居民移居的资助,增加洪水灾害后的减灾基金额 。1994年又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令”(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Reform Act),对“国家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突出的是设立“国家洪水减缓基金”,对实施洪泛区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目前FEMA管理的减灾计划中,“减灾援助计划”、“减灾技术支持计划”、“风和水技术支持计划”等,均可对州和社区实施洪泛区管理的计划和项目提供资助。FEMA为进一步完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和洪泛区管理,于2000年组织对“全国洪水保险计划”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有关结果将可能导致有关洪泛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资金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继续调整和完善。
美国参加洪水保险的社区已有19000多个,占应参加社区的90%以上,洪水保险总额达到3000多亿美元。FEMA于2000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对实施洪水保险和洪泛区管理的效益做出概略估计,即每年减少洪灾损失约10亿美元。由于社区实施洪泛区管理,不仅使社区的居民在遭遇洪水灾害时可以获得损失赔偿,洪水灾害损失本身和各级政府的防灾费用也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