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洪法规
编辑基本信息
美国根据防洪要求、洪灾损失与防洪措施的发展情况,曾多次制定、修改防洪法规。1917~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防洪法规10余件,其类型有防洪法、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流域保护与防洪法、国家洪水保险法、综合防洪计划法等。
防洪法
内容包括:在河流中规划修建防洪工程,行政机构分工,经费分担与河流综合治理等。
(1)1917年防洪法。1912年、1913年、1916年密西西比河连续发生严重洪水灾害,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第1部防洪法。批准密西西比河与萨克拉门托河的防洪工程,还授权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研究其他河流的防洪。
(2)1928年防洪法。提出对密西西比河进行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防洪为主,充分注意航运,兼顾发电、灌溉、渔业等。
(3)1930年国会批准佛罗里达州奥基乔比湖附近地区防飓风洪水规划。
(4)1936年防洪法。美国历史上第1部综合性防洪法。对于受益者分担投资、行政机构分工协作问题有明确规定。成立总统办事机构,对防洪法进行检查协调,授权农业部长采用造林、水土保持及其他土地改良措施以减轻洪水。
(5)1938年防洪法。对1936年立法中的投资分摊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对易受洪水淹没的地区,宁可实行疏散而不采用工程防洪等。
(6)1941年防洪法。规定河道整治工程不受1938年投资分摊条款的制约,但保留了联邦政府负责提供水库工程投资的政策。
(7)1944年防洪法。为协调与综合开发河流的水资源制定立法依据。改变了单目标开发防洪工程的政策。
(8)1950年防洪法。使全国河流得到综合协调的开发。
(9)1958年防洪法。批准陆军工程兵团与内政部垦务局。关于充分考虑水库工程的库容对城市与工业用水的要求。
(10)1960年防洪法。授权陆军部,通过陆军工程兵团收集与发布有关洪泛区的洪灾资料,并为地方政府提供防洪工程建议。
河流流域管理局法案
主要涉及田纳西河、阿肯色河、白河、红河等。如1933年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法案,批准该局拥有规划、开发利用流域内各种资源的广泛权力,其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控制洪水。该局属美国联邦机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流域保护与防洪法
①1849~1850年通过沼泽地法。②1879年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员会。该会1980年报告,对防洪与航运状况进行改善,开展河道整治工程。③1954年国会授权农业部,协助地方制定流域面积小于10万 hm2的河流减少洪灾的计划。1956年对1954年法的施工费用规定作了修改。1965年陆军工程兵团与水土保持局协议,对分工职责作了修改。
国家洪水保险法
1968年国会通过《全国防洪保险法》,规定凡参加洪水保险的州,在其易发生洪水的地区,必须采取可行措施开发利用土地;在制定洪泛区管理的综合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新规定条款。1973年《洪水灾害防御法》又提出洪水易淹区实施强制洪水保险政策。国会还通过1956年《联邦洪水保险法》与1977年《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等。
综合防洪计划法
1973年制定。要点是采取防洪工程措施的同时,要重视防洪非工程措施。此外,还采取加重洪泛区居民的税收,以控制洪泛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