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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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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防洪法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防洪法规
外文名称:

为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损失,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等。根据本国河流、海岸、湖泊的实际洪灾特点,许多国家制定了防洪法规。

中国主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繁而严重,历代政府都非常重视防洪问题,制定了一些防洪法规或法令。金泰和二年(1202年)颁布的《河防令》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为防洪制定的法令。内容有:①都水监派出机构即分治都水监及地方州县的河防工作。②州县河防官每年农历六月至八月轮流上堤。③沿河州县官有功罪,都要上奏。④河防紧急,沿河州府负责官吏可与都水监官吏商定临时征夫役。⑤有险情时,由分都水监及都巡河官指挥官兵抢救。⑥河埽情况每月上报工部。⑦重大的犯令行为按刑律处分。这类法令可以追溯到先秦(公元前3世纪)。秦以后多合并到其他法令中,如唐代《营缮令》中有修守堤防的规定。宋代(960~1279年)有每年发丁夫缮治。明、清(1368~1911年)修守,除工、刑等部有统一律令规定外,各重要河流尚有单行规定。民国(1911~1949年)时期法令更多,大致在前代基础上参照国外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黄河水利委员会1986年颁布了《黄河下游防汛条例》。地方各级政府也都发布有关地区的防洪法令。这些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印度是多洪灾的国家之一,印度宪法中规定:防洪是邦政府的任务,邦防洪委员会制定政策与协调各邦的防洪工作;邦技术咨询委员会审定邦防洪委员会提出的防洪方案。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西北河及中印度河等4个河流委员会处理邦际防洪矛盾,并向中央防洪委员会提出各流域的综合防洪计划。中央防洪委员会制定防洪政策,审批各邦或河流委员会提出的防洪文件等。

日本的防洪法规,参见《日本防洪法》。

美国的防洪法规,参见美国防洪法规。

20世纪以来,世界各地不断发生溃坝事故,造成毁灭性灾害。法国、美国、英国、捷克、日本、中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大坝安全条例,以期避免大坝失事及万一溃坝能减轻灾害。如法国要求凡高于20m的坝和库容大于1 500万m3的水库要制定警报计划;为每一座坝建立一份档案,记录有关施工、运行、第一次蓄水情况、运行期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水文、地质、埋设仪器的观测资料等;条例规定大坝的监测原则,要尽早发现影响安全的因素,并采取避免引起严重后果的措施等。

许多国际河流的防洪问题,由有关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国际防洪协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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