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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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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资源保护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外文名称:

对污染源污水排放时的浓度、排水量或污染物总量的最高允许限值,以及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污染防治技术等所作的规定。该标准是直接用于控制水污染源的执法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沿革

中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与制定工作是和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同步发展的。

1973年中国首先发布实施了GBJ 4—7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的制定与发布主要针对工业污染源控制,主要控制污染物是重金属、酚、氰等19项水污染物。该标准在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对控制工业污染源的重金属和酚、氰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环境保护的深入发展,重新审定了中国环境污染类型及特点,特别是有机污染已成为中国水环境污染的普遍问题,因此中国在80年代对轻工、冶金等30个行业制定了行业水污染的排放标准。这体现了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工业污染源的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1988年对已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GBJ 4—74进行了第1次修订,发布了GB 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从结构形式、试用范围、控制项目和指标值等方面都较GBJ 4—74作了较大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①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从单一控制工业污染源改为适用一切排污单位。②按污水排放去向和新老污染源制定了分级标准。③增加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和/或集中处理前的预处理标准(三级标准)。④增加了部分工业污染源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水循环利用率的规定。⑤增加了控制项目,由原来的19项增加到29项。⑥对部分标准值进行了调整。⑦配套了标准分析检验方法。

到20世纪90年代,结合标准的清理整顿和2000年环境目标的要求,修订发布GB 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内容主要有:①综合标准与其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②结合中国对优先控制水污染物的研究成果,增加了25项难降解有机物和放射性物质控制指标。③对部分标准限值进行了调整,对第二时间段新建项目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适当从严。④进一步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除现有造纸、船舶、海洋石油开发、纺织染整等12个行业排放的污水继续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他一切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均执行新标准。新标准不但包括化工、制革、食品、酿造、生物化工、制药、有色金属等工业水污染源的排放管理,而且还适用于各事业单位、医院、宾馆餐饮等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也适用于城镇市政污水的排放管理。⑤强调了水量的监测,设置流量计和取样器等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增加了污染物浓度、水量、总量的计算方法。⑥该标准是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

GB 8978—96已成为直接管理环境污染源的技术依据。该标准实施分类(按受纳水域环境功能区类别制定排放限值)、分级(分国家级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及地方性排放标准两级管理)、分时间段(年限制)、分行业(重点行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非重点行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控制方式。控制指标增至69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30个减至12个。

特点

①密切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联系,按照已划定的水体环境功能对污染物排入不同功能水域的污水制定不同排放标准,体现高功能高要求、低功能低要求的主导思想。②按照污染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将水污染物分为二类管理:第一类污染物为毒性大,能在体内积累和产生长远影响的污染物;其他水污染物列为第二类污染物。③根据各行业生产和排放特点,对某些行业排放标准限值有所区别,并制定了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便于对部分污染源实施总量控制。④制定和选配统一的污水采样及检测分析方法,以国家统一的污水采样及检测分析方法为标准进行污染源检测。⑤推动环境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标准的分级和最高允许排水量确定,有利于推进污染源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⑥按年限要求,分两个时间段制定标准。

作用

GB 8978—96是一个综合性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它包含了不同时间段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采样方法,选配了测定水污染物的标准方法。该标准的修订、颁布和执行是对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实施强制性的法制管理,也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的排污管理,以及实施环境目标考核、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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