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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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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水利经济政策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水土保持经济政策
外文名称:

防治和遏制水土流失,保护和涵养土壤及水资源的经济准则。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公布了有关的实施办法和水土流失防治、补偿费用征收管理和使用的一些规定,其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有:

(1)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资金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群众不能投劳的,可以资代劳。国家在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应从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费用中列支。

(2)中央可投入水土保持建设的资金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国债专项资金等,其中前3项是资金主要来源。可采取以奖代补,以物代补形式,并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办法,回收的资金继续滚动用于水土保持建设。地方政府可结合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业发展基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等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国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3)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应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工程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4)水土保持资金和水土保持防治费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监测工作。

(5)国家和地方政府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出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在规定的数十年内,其使用权和受益权受法律保护,并允许继承、转让或转租。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工程。如生产建设或施工确需占用、拆除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要按实际价值缴纳补偿费。

(7)对于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在生产建设中,采矿、伐木、垦荒、取土、挖沙、采石,在风沙区、草原区挖草皮和沙生植物等造成水土流失的,都要进行治理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分别情况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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